婦人災後失蹤保險公司應賠330萬婦人災後失蹤保險公司應賠330萬 更新日期:2011/03/22 04:11 〔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、廖千瑩∕台北報導〕婦人林淑玲10年前納莉颱風侵台後失蹤,家屬不滿保險公司拒賠保險金,向法院提告求償,台北地院認定死者非因病或老化身亡,判決康健人壽保險西服公司敗訴,應賠償家屬意外保險金330萬元,全案還可上訴。 康健人壽指出,林淑玲失蹤原因不明,且家屬報案失蹤時間,與颱風侵台日期不同,不符保險理賠規定;北院則採信家屬主張,認為保險契約應採最有利被保險人的解釋,以免保險公司變相限縮理賠範圍,本案中,林淑玲顯然非因酒肉朋友病或老化而死亡,已符意外身亡要件,康健人壽應予理賠。 康健人壽昨天表示,公司尊重台北地方法院的一審判決,內部也將進一步研議後續的處理方式。 颱風時失蹤 法院判賠保險金 · 2011-03-21 · 新聞速報 · 【中央社】  林姓婦人10年前納房屋二胎莉颱風來襲時失蹤,家屬不滿保險公司拒賠保險金,提告求償。法院審理,認定死者因意外事故失蹤,判決保險公司應賠死者家屬意外保險金新台幣330萬元。 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,林姓女子民國90年9月24日納莉颱風來襲時失蹤,林女前夫10月3日到派出所報案,登土地買賣記失蹤原因為「下班後未返家不知去向」。林女失蹤多年,直到98年10月間經法院宣告在97年9月間死亡,林女家屬因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意外保險金,卻遭保險公司拒絕,憤而提告。  林女家屬主張,林女在90年6月間分別投保為期1年、半年的300萬、30萬元身故保險金,且林女失房屋貸款蹤時恰逢納莉颱風襲台,主張林女極可能在90年9月24日下班時因意外傷害死亡,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保險金。  但保險公司主張,死者失蹤原因不明,且報案時的失蹤原因並沒有勾選「意外災難」的選項,另主張依照保險契約內容,在事故發生後的3個月內死亡才能理賠,死者卻到98年買屋才宣告死亡,認為死亡時間逾期,不願賠償。  合議庭審理認為,死者在下班後失蹤,顯然並非因罹患疾病、細菌感染、器官老化等身體內部因素,而是因遭受外來、偶然性的意外事故,保險公司也(無法證明)死者死於自殺等因素,因而認定死者因意外事故失蹤。  此外,因死住商房屋者家屬在法院宣告死者死亡後就提出理賠申請,合議庭認為,請求權沒有超過2年時效,因而判保險公司應賠償死者家屬保險金330萬元。 仍可上訴。1000321 PS補充說明:(舉證)之所在,敗訴之所在~意外險非壽險定義不同,需符合(外來~突發~單獨~直接)造成之死亡理賠給付。重點在保險濾桶公司無法舉證是:自殺或是其他疾病死亡,失蹤造成舉證不易,所以敗訴。壽險部份,因為失蹤7年以上就法源依據判定死亡,所以壽險30萬本來就應該賠。但是額外的意外險300萬,是有爭議的,保險公司敗在(無法證明)死者死於自殺等因素,因而認定死者因意外事故失蹤。 合議庭審理認為seo,死者在下班後失蹤,顯然並非因罹患疾病、細菌感染、器官老化等身體內部因素,而是因遭受外來、偶然性的意外事故~(舉證)是雙方勝負的關鍵!值得深思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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